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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诸多安全要求 我国首项民用无人机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条款将提前实施

发布时间:2023-12-04  浏览次数:95 次  来源:中国安防协会(公众号)

近日,为有效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通知,将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主要条款实施日期由2024年6月1日提前至2024年1月1日。

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提前至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4.1电子围栏、4.3应急处置、4.4结构强度、4.5机体结构、4.6整机跌落、4.7动力能源系统、4.9防差错、4.10感知和避让、4.12电磁兼容性、4.13抗风性、4.14噪声、4.15灯光、4.16标识、4.17使用说明书、5.1电子围栏、5.3应急处置、5.4结构强度、5.5机体结构、5.6整机跌落、5.7动力能源系统、5.9防差错安全试验、5.10感知和避让、5.12电磁兼容性、5.13抗风性、5.14噪声试验、5.15灯光、5.16标识、5.17使用说明书、6标准的实施。

仍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4.2远程识别、4.8可控性、4.11数据链保护、5.2远程识别、5.8可控性、5.11数据链保护、附录A(规范性)远程识别。

该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是我国首项民用无人机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也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支撑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研制、生产、交付和使用。

该标准规定了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结构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可控性、防差错、感知和避让、数据链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噪声、灯光、标识、使用说明书等17条强制性要求并提出相应的试验方法,进一步完善了现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标准体系,能够有效指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全生命周期过程相关工作,对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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