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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10  浏览次数:345 次  来源:西安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西安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西安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缩写:XAP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监理;报警运营服务;安全防范领域的科学研究、政策研究、教育培训、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安全防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等企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市性、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通过政策研究、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力量,通过开展安防知识普及、成果推广与应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安全防范工作的整体水平;积极发挥会员单位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挥协会的社会公正性、协调性、联系广泛性和专业权威性作用,为“平安西安”、“和谐西安”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相关行业部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49号(2楼2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安防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协调会员企业纠纷,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

(四)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全面掌握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在政府的授权下,发布本地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

(五)积极参与西安市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六)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为会员单位开展安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等活动,努力提高我市安全防范工程、产品质量及应用效能。

(七)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会员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开展行业评比,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

(八)组织安防职业能力、安防技术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的提升活动,对安防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提高会员企业员工素质、全行业的创新和质量水平。

(九)运营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提高社会知名度。

(十)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十一)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会员自律公契、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本协会办公室审核;

(四)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社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监事会职责和权限

第三十九条  检查协会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协会业务的理事和秘书长报告协会的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    对理事、秘书长执行协会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一条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理事长和秘书长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四十三条  代表协会与理事交涉或对理事起诉。

第四十四条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对理事大会负责。对协会财务以及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协会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协会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协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秘书长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协会重大活动的开展、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协会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理事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社会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监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据此,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遵行两个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原则,即每个监事享有一人表决权;二是多数通过原则,即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者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六次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订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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